在财产保全尚未得以解除的过程中,其效力将始终保持延续;如果当事双房决定通过协商手段解决争议,申请方务必依法向人民法院通告具体情况,而法院也理应依法解除此前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当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如果出现如下几种情形时,则有必要解除该项保全措施:首先,财产保全的缘由及条件不再存在,或者相关状态已经发生转变。
例如,被申请人自愿将申请人所要求的标的物品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保管;再次,当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被申请人选择自行履行相应义务;此外,申请人若是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原本拥有的请求权。
被申请人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
若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被申请人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且该担保足以保障申请人一方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者来说,他们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若未能提起正式诉讼,那么这项诉前保全会被视为临时性的措施,除非其实施后,申请人能够尽快与被申请人解决彼此之间的民事争端,否则就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诉讼,同时亦未撤回保全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终止财产保全,以避免因为保全期限过于漫长而让被申请人承受较大的经济负担。